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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武汉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

    时间:2014-09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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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武体院字〔201423

   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〈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鄂财行发[2014]11号),本着提高办公效率,厉行节约的原则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
     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公杂费(含交通费)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。
     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,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。
     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,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,严肃财经纪律。出差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,如实填写《武汉体育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》(见附件1)。部门负责人出差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,其他人员出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。
            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
     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,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。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。
    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附件2
      第五条 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,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,由校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,报销时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在机票上审签。
      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飞机,机票价格在同等级交通工具票价110%以内的,可比照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报销。
      报销飞机票应出具电子机票或行程单,并附登机牌,报销国际机票费用时还必须同时出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。
      第六条 乘坐飞机,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、民航机场建设费、燃油附加费、行李托运费,可以凭据报销。
      第七条 乘坐飞机、火车、轮船等交通工具的,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。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,不再重复购买。
      第八条 学院不提倡自驾车出差,若因特殊情况需自驾车的,路桥通行费据实报销,汽油费在限额内凭票报销,限额标准为:
      到武汉市周边区县,汽油费限额标准为出差期间50/天,往返路途另计150元;到省内其它县市汽油费限额标准为路桥通行费的2倍。无路桥通行费、住宿费等出差证明材料的,不报销自驾车费用。
      到省外出差不得自驾车,不报销自驾车费用。纵向、横向科研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自驾车到省外出差的,路桥通行费、汽油费凭票据实报销。
      第九条 学生实习、运送试卷、职称材料、专用票据及大宗物资、接待外宾、全校性大型活动、危重病人等可租用专用车。一般公务出差不得租车,特殊情况租车需附出租单位盖章的行车单,由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。
             第三章 住宿费
     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,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,在限额内凭据报销。无住宿费发票的,一律不报销住宿费。
      第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,正副校级、正高职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480/天(单间或标准间),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320/天(标准间)。超标住宿费由个人自理。
      省外出差的,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(见附件3)。
      第十二条 到外单位锻炼、实习、支援工作的人员,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。
      第十三条 由对方单位接待或住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,应在差旅费报销单相应栏内如实填写。
             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
     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,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发,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,不得再报销出差人员工作餐。
      省外出差的,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(见附件3)。
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公杂费
     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实行定额包干,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、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,用于补助市内交通、通讯等支出,包干使用,不再报销与交通、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。
          第六章 参加会议、短期培训等的差旅费
     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、短期培训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会议、培训通知或批文。
     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,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,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;会议期间食宿自理的,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。
      第十八条 学院不报销以会议、培训为名组织的国内外观光旅游费用。
              第七章 附则
     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,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,均由个人自理。对弄虚作假,虚报冒领,违反规定的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   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41日起执行,由学院财经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