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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武汉体育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(试行)

    时间:2014-09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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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武体院字〔201445

    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及《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   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机关职能部门、直属单位及二级学院等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。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,是指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。
      第二条 涉及的接待对象主要范围包括:来校调研、检查、指导工作、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;参加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、会议、比赛的嘉宾;参加学校机关、重点实验室与研究基地(中心)的检查、验收、评估等活动的嘉宾;产学研合作单位的因公来访人员;各地方政府、兄弟院校的因公来访人员等。
     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、对口对等、严格标准、简化礼仪、高效透明的原则。
     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层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,指导校内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。全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,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。
     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,应当填写《武汉体育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》,连同来访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。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、承办人、来访单位名称、接待事由、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。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。
      第六条 根据来宾级别和工作性质,接待按以下规定执行:1.()级单位的领导因公来校,由书记、校长及有关校领导接待,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;2.()级单位的正职领导(包含国内外知名学者)因公来校,由书记或校长接待;厅()级单位的副职或部门领导,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,需书记或院长出面的,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;3.()级单位的领导因公来校,原则上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。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,须事先报学校办公室,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协调安排。
     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、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,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,不得铺设迎宾地毯。严格控制陪同人数,不得层层多人陪同。省()级及以上领导来校,由1名校领导接送站;厅()级领导来校,一般由学校办公室安排人员接送站;一般来宾不安排接送站或由对口单位自行安排。特殊情况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。
      第八条 凡公务来校的宾客,原则上住宿费自理。需要学校安排住宿的,安排在校内或定点宾馆,以标准间为主,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。住宿人员不专门配发生活用品和洗漱用品;房间不摆放鲜花、香烟和酒水饮品。本地人员不安排住宿。
      第九条 用餐按以下规定执行:
      1.接待对象需安排用餐,由接待单位向学校办公室申请,由学校办公室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批准后,根据来客的级别、身份、人数等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安排。无特殊要求,原则上安排校内工作餐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      2.工作餐标准为:一般来客每人每天70(早餐10元,中餐30元,晚餐30);特殊情况每人每天80(早餐15元,中餐30元,晚餐35),工作餐要使用大众家常菜,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,不安排酒水。
      3.一般公务接待均不安排桌餐。特殊情况需以学校名义宴请安排桌餐的,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。工作日中午接待一律不准饮酒。
      第十条 公务接待用餐实行先审批、后接待,先预算、后报销,严格接待审批控制。凡不按标准安排就餐的,超出部分由接待单位支付。未填写《武汉体育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》的接待,餐费由接待单位或个人自付。
      第十一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、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。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。
     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,合理使用车型,严格控制随行车辆。属学校接待的对象,由学校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;各单位接待的对象,由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。
     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中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,不得组织安排校外参观游览、旅游活动,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休闲场所活动,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,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。
      第十四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、会议、培训等费用,禁止以举办会议、培训为名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;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、个人转嫁接待费用,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;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。
     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,规范公务接待。财经处应当加强对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,在完整提供财务票据、来访单位公函、接待清单与《武汉体育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》后才可报销,实行一事一结。一般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,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。
     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,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、内容、路线、频率和人员数量。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,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,告知内容、行程和人员。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、考察调研,禁止重复性考察,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,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。
     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、谁负责,实行责任追究制。纪委、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,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、行政责任。
      第十八条 有关外事(含港澳台事务)接待要求,由国际交流处参照湖北省外事活动主管部门规定执行。
  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