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体教职工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以及洪山区地税局的通知,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1、纳税人年个人收入所得额(包括:学院工资薪金、福利、劳务等应发总额,以及本人在校外获取的其他各项收入)超过12万元的,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款,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。
2、申报日期: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。
3、申报地点为:洪山区地税局纳税申报窗口。
个人自行申报是每个公民应自觉履行的义务,财经处将为教职工提供相关服务。个人校内收入及申报流程可到财经处综合科(行政楼206室)查询。相关教职工可于3月15日之前将补缴税款交到财经处,由财经处统一进行代缴。3月15日之后,请相关教职工自行到洪山区地税局申报窗口进行申报。联系人:曾季、电话:87190820、QQ:59073660。
财 经 处
2015年3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