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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关于我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事项的再次说明

      时间:2015-05-14

      点击数:68

        

      尊敬的各位教职工:

        

      根据2015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的要求,对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方式再次说明如下:

        

      一、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收入

        

      (一)工资、薪金所得,是指校内教职工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课酬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从学校取得的其他收入。只要是以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,都是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的税对象

        

      (二)劳务报酬所得,是指校外人员取得的咨询、讲学、新闻、广播、翻译、审稿、演出、表演、技术服务、经济服务、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。

        

      二、适用税率

        

      (一)工资、薪金所得,适用7超额累进税率,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。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、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,最高一级为45%,最低一级为3%,共7级。

        

      (二)劳务报酬所得,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,适用20%的比例税率。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,除按20%征税外,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,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;超过5万元的部分,加征十成。

        

      三、扣税时间

        

    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时间,即在取得收入的当月末之前完成扣税。

        

      四、个人收入及扣税的查询方式

        

      目前可以到财经处综合科(行政楼206)查询个人收入及扣税情况。联系人:曾季,电话:87190820QQ59073660,邮箱:59073660@qq.com

        

        

      财 经 处

        

      20155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