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体教职工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36条、国税发〔2006〕162号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62条及洪山区地税局的通知,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个人年收入12万以上的个人,请于 2017 年3月31日前到洪山地税局第三税务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,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,都需要自行进行纳税申报。
二、同城多处取得收入的个人,请于 2017 年3月31日前到洪山地税局第三税务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。
三、若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,且有同城多处取得收入,可直接进行12万个税申报,不需要再单独进行同城多处申报。
逾期申报会产生滞纳金,财经处将为教职工提供相关服务,个人校内收入及申报流程可到财经处综合科(行政楼206室)查询,联系人:曾季、电话:87190820、QQ:59073660。
财 经 处
2017 年 2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