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级法规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法规制度 > 上级法规 > 正文

    关于个人所得税调整的通知

    时间:2012-02-27

    点击数:12547

      

    全院教职工:

   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)将自201191日起执行。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,现将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:

    1、工资、薪金所得税率起征点的调整。

    工资、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2000元调整至3500元。

    2、工资、薪金所得税税率的调整。

    将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七级,同时将第一档税率由5%降为3%。调整后的税率如下:

    (工资、薪金所得适用)

    级数

  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

    税率(%

    速算扣除数

    1

    不超过1500元的

    3

    0

    2

  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

    10

    105

    3

  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

    20

    555

    4

  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

    25

    1005

    5

  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

    30

    2755

    6

  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

    35

    5505

    7

  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

    45

    13505

     

     例如 老师9月份工资为4000元(扣除公积金、社保以后),扣除3500元免征额,应纳税所得额500元,对应税率为3%,速算扣除数为0元,个人所得税额=应纳税额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=400*3%-0=12元。

    例如 老师9月份工资为6000元(扣除公积金、社保以后),扣除3500元免征额,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,对应税率为10%,速算扣除数为105元,个人所得税额=应纳税额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=2500*10%-105=105元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&nb