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校外人员劳务费报销执行税务新规的通知
各单位,全体教职工:
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(2026年第28号)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就校外人员劳务费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及时提交存量单据
(一)已发生但尚未办理报销的校外人员劳务费,请于2026年11月11日前提交报销材料:
1.尚未完成线上申报或审批的,请及时办理线上申报、审批、打印及线下提交。
2.线上审批已通过但尚未提交纸质报销材料的,请及时打印后线下提交。
(二)下列校外人员劳务费按新政策办理,请于2026年11月12日在升级后的网申系统填报:
1.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销的逾期单据。
2.2026年11月1日(含)后发生的校外人员劳务。
二、新政策下校外人员劳务费报销要求
自2026年11月1日起,校外人员提供劳务取得校内劳务报酬,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,由本人自主办理申报缴纳及发票开具业务。开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线上代开或线下税务窗口办理,学校不再重复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完成校外人员劳务申报时,请注意以下事项:
1.统一申报口径。 校外人员劳务费一律按照税前金额申报。
2.新增发票附件。网上申报系统增设发票上传入口,校外人员劳务增值税发票须在指定入口上传,并打印纸质版随报销材料一并提交;未按要求提供的,将不予受理。
3.境外人员劳务。境外自然人劳务费网上申报时,涉及增值税代扣代缴事宜的,请咨询综合科;涉及报销事宜的,请咨询会计科。
4.审慎填报金额。税费一经扣缴并申报,须通过更正申报方可调整,因此劳务费发放后不得申请退回。
5.动态执行政策。国家后续政策调整的,按其规定执行,学校另行通知。
三、咨询电话
税务政策及开票咨询:综合科87190820
报销业务咨询:会计科87192148、87193798
系统填报咨询:87190820-转工程师
财经处
2026年11月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