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体教职工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以及洪山区地税局的通知,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1、纳税人年个人收入所得额(包括:学院工资薪金、福利、劳务等应发总额,以及本人在校外获取的其他各项收入)超过12万元的,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款,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。
2、申报日期: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。
3、申报地点为:洪山区地税局纳税申报窗口。
个人自行申报是每个公民应自觉履行的义务,财经处将为教职工提供相关服务。个人校内收入及申报流程可到财经处综合科206办公室查询,联系人:曾季、电话:87190820。
财 经 处
2014年2月21日